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如应征入伍、创新创业、遇到家庭或本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部门单位证明。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及时向所在专业的系()和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并在第一学期内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在服役期间及退役后2年内保留入学资格,其他的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年内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学院规定的其他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开展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生处申请,或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60)为及格。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对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第一次补考不收费,学生毕业前与结业后进行的课程补考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补考费。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目标管理考评细则》,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本校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专业,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6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6(6)以上者,应当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本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高职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条例》,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奖励、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作为相关课程学习考评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习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如专业课程相同,其已获得学习成绩,经教务部门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学生旷课达该课程总课时1/3的,可以取消该学生此课程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课时以上(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课时以上(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课时以上(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课时以上(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课时以上(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在学籍档案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校专业范围内选择;非两年制的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只能在相近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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